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建安罚[2008]39号
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记录,你公司在承建中山市海逸华庭(1-14栋及地下车库)工程和东莞市长佳长安花园1-24栋、地下室工程期间,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被中山市施工安监站和东莞市施工安监站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先后扣分,目前,你公司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分值已达到30分以上。我厅于今年7月7日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必须于今年7月24日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交回我厅安全管理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我厅将组织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7月24日至8月2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许欣毅,联系电话:83133522,传真:83133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