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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浙建房〔2008〕32号

所属栏目:信用法规 发布日期2008-4-7 10:22:44 来源: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建房〔2008〕3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范和发展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注册管理方式改变的衔接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原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转交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改变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将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各项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注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
    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部门,按照《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地区的注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注册的有关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好本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尽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机制。为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可将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区设区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或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并将委托情况报我厅备案。4月15日前将注册管理具体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络人、联系方式,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人:华耀忠、朱雪影,联系电话0571-85150798、85105590,传真电话:0571-85177984。

附件: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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