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处罚 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宗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邮编:030024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8日9时30分左右,你公司承建的北京地铁十号线02标苏州街站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关于“3.2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7]17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7]35号),并于12月27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山西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