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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8]第7号

所属栏目:建设部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08-3-28 10:09:16 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8]第7号


被 处罚 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观福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亨路4号  邮编:524002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2日15时30分左右,你公司承建的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事故予以结案,在《关于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2.12”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结案的通知》(桂安监管二[2007]51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就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搭设模板支架,并且未经组织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8年1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8]7号),并于2月15日送达你单位,2月22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材料。本机关对你单位陈述材料所列举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广东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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