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处罚 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
地 址:长沙市韶山南路239号 邮编: 410004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由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工程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7年12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结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7]25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监管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36号),并于2008年1月2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2007年12月10日起开始计算。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湖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证书暂扣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