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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4号

所属栏目:建设部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07-9-1 11:43:26   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4号


被 处罚 人: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健
地 址:南京市白下区关门口120号  邮编:210007
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0日12时30分左右,你公司在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01幢宿舍楼工程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7年3月16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南京市六合区“6.10”重大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苏安监[2007]1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公司对塔吊安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顶升时未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7]24号),7月16日送达你单位,7月20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材料。本机关对你单位陈述材料所列举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江苏省建管局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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