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8号

被 处罚 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厚春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特1号 邮编:430040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9月1日晚23时左右,由你公司总承包的广东省佛山市金沙湾会所(售楼部)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11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9.1”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处理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6]435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28号),并于7月18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我部做出《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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