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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7号

所属栏目:建设部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07-9-1 11:04:42   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7号

被 处罚 人:深圳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科如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层  邮编:518001
深圳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日晚23时左右,你公司监理的广东省佛山市金沙湾会所(售楼部)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11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9.1”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处理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6]435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于施工单位违法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27号),并于7月17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我部作出《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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