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5号

被 处罚 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桂生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4楼 邮编:210001 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0日12时30分左右,你公司监理的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01幢宿舍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7年3月16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南京市六合区“6.10”重大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苏安监[2007]1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公司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25号),并于7月17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我部作出《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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