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办市函[2006]28号),现决定在本市开展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建设监理企业中从业的,于2005、2006年度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过初始注册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网上申报方法和书面材料申报要求,请登陆“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按照“办事指南”、“网上申报”中有关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的提示要求办理。 申请人的书面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书面材料申报受理时间:2007年7月2日—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2、地点: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