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9号
被处罚人:上海市聚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健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351号 邮编:201900
上海市聚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4日13时50分左右,你公司承建的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7年1月5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8.24”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重大伤亡事故结案请示的批复》(苏安监[2006]237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7]29号),7月18日送达你单位,7月20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材料。本机关对你单位陈述材料所列举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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