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的要求,省建设厅决定于2007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企业负责人和申请人必须对注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2、企业首先应使用建设部发放的身份验证锁在网上填报注册申请表,确认无误后打印并上报。一人注册两个单位的不得申报。 3、超龄和无工程类职称人员不予注册。 4、本次注册范围主要是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换证不合格人员,办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和注销的也可参加。 5、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只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并加盖公章。“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表中“工作内容”填写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中的一种工作。 6、聘用劳动合同必须签有有效期、薪酬、保险等相关条款,并签章齐全;上传不少于三页。 7、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证明,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8、申请人必须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申请注册专业,不得随意填写第二个注册专业。 9、对在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只核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发执业印章。 10、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必须于10月30日前报送省质量监督站,逾期不予受理。审核通过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 11、有关注册的其他事宜请咨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建设大厦3106室)。 联系人:黄 振 联系电话:0431-82752582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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