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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所属栏目:信用论坛 发布日期2007-10-25 10:06:14 来源:信用陕西网


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到许多地方政府,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空前重视,积极性也很高,这是一件好事。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认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政府资金的浪费,也不利于建立真正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及其产业特性
  (一)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当前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虽然讨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文献不少,但对于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各方面的认识并不统一,都按照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去开展工作,导致实践上的盲目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也就不难理解。
  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和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的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所谓信用的投放,是指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比如银行发放信贷,企业提供赊销服务等。所谓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自身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比如授信方和受信方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构,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以及市场交易主体花费一定的成本将自己的交易风险分散给社会化的信用风险分散服务机构,比如信用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和保险机构等。所谓信用信息的服务的主要其目的在于帮助市场交易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同时也对失信者形成社会惩罚。所谓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主要是指当失信行为发生时,行政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惩罚,增加其失信成本。毫无疑问,从改善信用状况,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机制有效性的要求看,以上各个环节和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无论那个方面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但是,不难发现,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构成了一个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建立完善的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与上述第三类活动,即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有关的体制框架和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调查活动,亦即习惯上所称的“征信活动”,另一类是信用评级活动。相应地,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也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即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是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是最为滞后和缺失的,是导致当前我国信用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最需加强的环节。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并以此探讨建立的途径。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核心任务是,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
  (二)信用信息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咨询活动
  在信息服务机构没有出现时,为降低交易中蕴藏的风险,交易主体都在不同程度上收集交易对象的信息,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做出判断,不论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当中,还是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当中,不论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当中,还是传统的市场经济当中,都是如此。但是交易主体收集交易对象的全部信息既不经济,也不可能,这就在客观上出现了各种信息服务机构,它们专门收集信息,并提供给需求者,供其决策参考。因此,中介性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产生,只是将过去由市场交易主体自身从事的活动分离出来,并没有改变过去市场交易主体自己收集信息活动的本身性质。信用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只是使得这一活动更加专业化,更加有效率,因而成本更低,搜集的信息更加全面,评价的方法更加专业和科学。因此,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咨询服务活动,是企业本身信息搜集活动的延伸,没有更多的特殊之处。
从信息服务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来看,在信息服务市场上,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信息服务机构主要有征信服务机构(企业和个征信)和企业资信评级机构两大类。这两类机构的区别在于,资信评级公司提供的资信评级报告主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公众决策提供参考,而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仅提供给委托人,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另外,需要强调地是,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与金融活动有联系,但本质上不是金融活动,不应作为金融活动来进行管理;相应地,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也不是金融企业,不应当视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选择中国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模式和建立相应的产业法律规范至关重要。
  (三)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我国信用信息服务行业
  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因此,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原则,政府不宜过多介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是由于信用信息服务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准入制定必要的标准,并对其运营加强监管十分必要。但是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和实施监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入实行业务许可,而非实行机构许可,二是对信用服务业务的特许经营不设置过高的注册资本标准,而将准入标准重点放在对公司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要求方面。三是重点对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处罚,从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上设置退出标准。
  二、明确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作用,这一点社会各方面没有太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政府应当发挥什么作用,不应当发挥什么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最不应当做的,就是搞信息垄断,政府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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